北京市关于4月份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4月份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38号)

北京市4月份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作,帮助用人单位应对疫情影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4月份征收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本市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恢复生产任务较重的,经认定可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降低费率期限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率由10%降至8%,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工伤保险费率由0.8%降至0.6%。

放宽降费申报条件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2020年4月参保职工人数较2019年12月参保职工人数减少20%以上的,可按本通告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2020年1月、2月、3月参保职工人数较2019年12月参保职工人数减少20%以上的,未申报降低费率的,可补报享受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减免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恢复生产任务重的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住宿业等行业的小微企业,自2020年4月起至6月底,免征单位应缴纳的小微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上行业由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支持的文化、体育、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也可比照执行。

阶段性延长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

根据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恢复生产任务较重的小微企业、文化、体育、娱乐行业企业等实际情况,对其延长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限。具体由各区细化,原则上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政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为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以及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际,现将4月份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4月份起,以下单位正常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3月14日、以及4月1日至4月5日未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所有参保单位。

(二)3月9日至3月14日、以及4月1日至4月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但未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4月份,以下单位不自动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3月14日、以及4月1日至4月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且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2019年11月(含11月)之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此类参保单位需在3月底前将2020年2月之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后,方可恢复按月正常扣缴。)

三、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缴费

(一)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以上单位如3月9日至3月14日、以及4月1日至4月5日未申请缓缴,或者申请缓缴但未通过初审的,4月份自动扣缴3月社会保险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