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解读

问题一:本次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本轮改革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升医保服务水平。通过建立多元协同、价健量足、可持续的支付方式,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的多样化医疗需求。

问题二: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改革主要包括建立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服务项目付费等多元协同的支付方式;推进按病种收费分类体系建设;探索发展总额预付、按日额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完善与支付方式改革相配套的医保服务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

问题三:如何推进按病种付费改革?

按照“分类、分级、分步”原则,重点围绕住院医疗中高值、常见病种开展按病种付费改革,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建立以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为核心、以质量和成本为导向的付费标准体系;加强按病种付费质量控制和动态调整,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使用。

问题四:如何加强医保服务管理和考核评价?

建立健全医保服务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管理;完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互通;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专项行动,强化医保基金财务稽查和违规行为查处;定期评估支付方式改革效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改革成效。

问题五:本次改革将带来哪些影响?

本次改革将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参保群众理性就医,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参保企业的用工成本,提升社会保障水平;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更好地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和《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5〕8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03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全区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到2015年底,覆盖区域内5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2016年逐步扩大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探索推广病种付费,大力推行住院、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积极推进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有条件的地区,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低于100个。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到2020年,逐步建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复合型医保支付制度。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合理。总额控制指标和病种支付标准要以定点医疗机构历史结算数据和基金预算为基础,统筹考虑成本上涨、基金收支、医疗服务变化及分级诊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等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

(二)总额控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三)激励约束。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办法,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控制成本和规范医疗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

(四)谈判协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通过谈判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病种支付标准以及按人头付费标准等关键指标。

(五)强化管理。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发挥医保监控作用,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确保付费方式改革后医疗服务水平不降低、质量有保障。

二、深入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

(一)稳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总额控制

1、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指标。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前三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费用结算情况,结合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安排,扣除异地就医、大病保险、门诊统筹等费用,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因素,合理确定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总控指标,按定点医疗机构当年统筹基金预留10%左右的风险调剂金。对当年住院医疗费用总控指标的设定,要以上年住院费用预算控制额为基数,结合当年基金收支和医疗费用合理增长等因素确定。在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要注意维护参保人员基本权益,医疗机构要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2、细化分解总额控制指标。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统筹地区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以及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和质量,结合医药分开、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等因素,通过谈判协商,合理分配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费用总控指标。各定点医疗机构总控指标由基数和调整系数计算生成。总控指标基数是根据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总控预算指标和实际执行情况确定,调整系数应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人头比、次均费用增幅等因素确定。也可将少数重特大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单列在总额控制指标之外。首次实行总额控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该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的医疗费用水平为基数,也可参照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医疗费用水平确定。各统筹地区应于每个医保结算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通过谈判协商将总额控制指标细化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并与贯彻分级诊疗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同类别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差别支付政策,注重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适应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支持合理有序就医格局的形成。

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基金预算执行力,强化总控约束力。按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结余总控额度与超支费用的奖励和分担办法,增强医疗机构进行控费和成本核算的责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对低于年度控费总额并完成规定服务量和指标要求的,结余部分可作为奖励留给医疗机构;对超出年度控费总额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应在定点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并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

(二)积极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

1、加快推进按病种付费。各地要选择临床诊疗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治疗技术成熟且质量可控、费用水平可考量的常见病、多发病,以及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等重大疾病优先开展按病种付费。鼓励将一些在门诊可以开展且比住院开展更方便的手术病种纳入到按病种付费范围,实施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

2、合理确定病种结算指标。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病种付费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以往规范治疗费用情况,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类型、等级、功能定位等因素统一谈判商定。商定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病种付费标准应根据价格指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疗费用支出水平、医学科技发展、合理的临床路径等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3、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参保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患者只需交纳个人支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额外药品、检查、治疗和医用材料等医疗费用。

(三)积极协同推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机制建立,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对严格执行转诊程序的,其住院起付线可实行累积计算,由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的,其在基层医疗机构收取的起付线累加到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由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可免收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