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具有昆明市常住户口或在昆明市稳定工作1年以上;②在异地拥有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③已缴纳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连续足额缴纳12个月以上;④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为其出具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⑤征信良好,能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⑥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其他规定。

二、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申请人异地住房的评估价值或购买价格(以评估价值或购买价格的较低值计算),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以异地贷款发放时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准)。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申请人异地住房贷款的还款期限,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与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年龄之和减去实际已还款期限。贷款期限最短为5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利率执行。

五、还款方式

贷款还款方式按照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执行。


第一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户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在云南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是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四)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已购住房套数认定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定标准。

(六) 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三、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材料

一、个人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中心出具的《云南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一)和最近6个月缴存明细(签章)。

(二)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配偶及借款相关人的收入证明(附件二)(签章)。

(三)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借款人及配偶婚姻证明文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异、丧偶者还须出具未再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单身者须提供未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还款存折(卡),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购房资料

与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购房资料一致。

三、其他

在户籍所在地已申请并办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我市缴存职工及借款相关人员,不能办理按月扣划公积金还贷业务;缴存账户余额只能用于提前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该笔异地贷款本息,提取时执行先偿还后提取的原则,一年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