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6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
1.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通过北京市医保局网站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基本信息、资质证明、医疗服务内容等。
2. 材料初审:医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机构基本信息、资质、服务内容等是否符合要求。
3. 实地调查:医保局派员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医疗服务能力、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情况。
4. 评审审核:专家评委会对申请机构的材料和实地调查结果进行评审审核,确定机构是否符合定点条件。
5. 公示认定:医保局将评审通过的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常见问答
问:哪些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保定点?
答: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康复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等。
问:申请材料需要哪些内容?
答:包括机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医疗执业许可证、医保服务内容和承诺书等。
问:实地调查主要核实哪些方面?
答:医疗服务能力、设备设施、人员配备、药品管理、服务流程等。
问:评审审核的标准是什么?
答:综合考虑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诚信度等方面。
问:认定后医疗机构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答:遵守医保政策,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接受医保监管,按时结算医保费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等。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二、设定依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
三、认定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经总后卫生部批准有资格对社会开放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定点资格的,可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供本单位参保人员选择。
本市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医疗机构。
四、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有符合本市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