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非自住住房是否适用利率优惠?

不适用。此次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仅适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二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时间节点为首套房贷还清时,职工家庭名下无任何未结清住房贷款。

异地购房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需同时向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贷款额度一般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和还款能力综合评估确定。

公积金贷款如何申领?

申领人需携带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更好地支持职工改善型自住住房需求,我市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为便于职工更好地理解《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认房又认贷”。“房”为职工家庭(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名下住房,“贷”为职工家庭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的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家庭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且无住房;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仅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仅有1套住房且仅有同一套住房贷款记录。以上三种情形均分别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江苏省住建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等文件精神,将“购买首套房首次申请可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在我市购买第二套住房及以下的职工家庭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政策调整,更好地支持职工改善型自住住房需求,引导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帮助职工家庭提高居住水平,不仅体现了公积金制度互助保障固有属性,更是我市在“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