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范围

适用对象为在南宁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技能人才,且其职业工种被认定为南宁市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中高级工及以上工种的。

奖励年限

纳入奖励范围的高技能人才,自符合奖励条件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级别的奖励,奖励年限最长为5年。

奖励标准

根据高技能人才聘用的工种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不同级别的奖励。高级工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技师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享受条件

享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南宁市范围内就业且近12个月内连续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具备与聘用工种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年度考核优秀或以上等次。

申请流程

高技能人才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可通过南宁市就业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奖励资金。

减免税收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的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技能人才人才引进培养取得的技术型职工继续教育资格认定补助、继续教育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补贴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

奖励资金由南宁市财政列支,用于支持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提升、职业发展,以及引导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


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南发〔2018〕17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印发了《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奖励条件。从市外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及本市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细则》条件规定的,可以获得高技能人才奖励。获奖的高技能人才应在南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在南宁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南宁市的企业是指在南宁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在南宁市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根据获奖或取得荣誉称号的层级确定奖励标准: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16万元、12万元和8万元;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省级“技能大奖”的,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的,给予每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奖励方式。根据高技能人才是引进的还是本市成长的确定不同的奖励方式。属于从市外新引进的,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的50%,再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剩余的50%。属于本市成长的高技能人才,获奖后,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的50%,自获奖之日起在原工作单位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剩余的50%。均获得同一层级的奖项(荣誉称号)的,每人只能申领一次奖励,申报时应当按照本人获得的最高层级的奖项(荣誉称号)进行申报。

四、办理程序。申请获得奖励的人员,应在新引进或获奖(取得荣誉称号)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给予奖励。申请只需提交一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分两次拨付。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提出申请。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支付单位统一代扣代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员。

五、其他。《细则》规定,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或协助骗取奖励资金的工作人员,除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