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

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新参保人员,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原每月个人缴费的2%划入个人账户,调整为1%划入个人账户,另1%划入统筹基金。

调整后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医保报销待遇不变,均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保障待遇。

为了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结构,增强统筹基金实力,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实现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效衔接。

统筹基金实力增强后,将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保持不变,仍为每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但个人账户划入的资金有所减少。

调整后,个人账户原有余额不受影响,仍然可以正常使用,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全县免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要求,按《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规定,现对免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进行调整,导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增减的现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下岗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按政策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个人可不缴费可终生免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年起;二是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以上(国家认可的原企业连续工龄可以计算累计缴费年限);三是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免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特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行政事业单位等参保人员一样无差别,一年医保最高报销40万元。

二、个人账户待遇

1.行政、企(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仍要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养老金(退休金)为缴费基数,缴纳6%的医疗保险费用,因此,其入个人账户也按本人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按3.8%划拨。

2.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本人养老金(退休金)为缴费基数,缴纳6%的医疗保险费用,因此,其入个人账户也按本人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按3.8%划拨。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2%逐月划入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同时又符合政策规定不缴费可终生免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人员,因这类人员不缴费而无缴费基数,按政策规定以上年度本市企业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3.8%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4.县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797-6309159。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进行调整给大家带来的困惑和不便,敬请理解和谅解!

于都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