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患特定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

  1. 职工本人在台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 患有《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
  3. 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

提取金额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或待支付的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总额。具体提取比例为: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至12个月的,可提取账户存储余额的50%;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可提取账户存储余额的80%。

提取方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提取。

提取限制

职工因同一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数不得超过3次。职工患有多种重大疾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

材料清单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职工患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台房金管〔2019〕7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或配偶已设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目前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第二条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三)申请人配偶患病的,提供结婚证。

(四)申请人父母或子女患病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即: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

(五)患者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个人年度医疗费证明原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职工,需提供居民医保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一年以内)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如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额外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如委托配偶办理的,需额外提供结婚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父母或子女办理的,需额外提供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委托除以上关系人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