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障内容

平安福终身寿险提供终身寿险保障,保障范围包括身故、全残、60 周岁(含)后豁免保费、保单贷款等。身故保障责任保障至终身,全残保障责任保障至60 周岁(含)。

保费缴纳方式

平安福终身寿险提供趸交和年交两种缴费方式。趸交是指一次性交清全部保费,年交是指分年度缴纳保费,可选择 3 年、5 年、10 年、15 年、20 年或 30 年缴费期。

保额选择范围

平安福终身寿险的保额选择范围灵活,最低保额为 10 万元,最高保额为 1000 万元。投保人可根据自身的保障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额。

免责条款

平安福终身寿险的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自杀、故意犯罪、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期限

平安福终身寿险的保障期限为终身,保障范围包括身故、全残、60 周岁(含)后豁免保费、保单贷款等。身故保障责任保障至终身,全残保障责任保障至 60 周岁(含)。

保费豁免

平安福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达到 60 周岁(含)后,如发生全残,可豁免剩余保费,保障仍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无需再缴纳保费,即可享受终身寿险保障。

保单贷款

平安福终身寿险提供保单贷款功能。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后,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最高可贷保单现金价值的 80%。保单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可选择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


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之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

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之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的30日将扣除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平安福终身寿险条款之犹豫期和宽限期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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