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要正确理解这个“个人所有性”,就要把住房公积金同财政资金、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区分开来。

一、住房公积金区别于财政资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其来源 无论是企业自筹的,还是由财政拨付给行政事业单位的,都是发给职工的住房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个人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其性质不属于财政性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区别于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社会保障统筹基金,是以互助为基础,以满足个人最基本的看病和养老需要为目的,在客观上分散了个人看病、养老负担过重的风险。如大病统筹基金,其统筹数额与个人发生使用的数额并不相对应,职工符合条件可以使用基金,不符合条件不能使用,也不返还。因此统筹基金不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可视为统筹对象共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所有权直接与职工个人相对应,全部是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多少,直接决定职工个人使用多少。如果缴存期间一直未使用,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不同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是国家规定的核算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已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再是单位住房基金的组成部分。

但是,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有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其二,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自住房等,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提取,不得挪作他用。其三,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统一保值。其四,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