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业务经办有关材料的通知

答:城镇失业人员指在城镇登记户口、符合城镇失业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农村失业人员指在农村登记户口、符合农村失业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

答: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期限为3个月,农村失业人员就业登记期限为6个月。在登记期限内,个人需如实报告就业情况,逾期未就业或未报告就业情况的,自动取消失业登记资格。

答:城乡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城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农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答:政府将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政府承担。城镇失业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农村失业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答:政府将为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包括创业培训、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失业人员均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申请就业扶持金。就业扶持金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于补贴失业人员求职期间的交通、通讯、住房等费用。


京人社就发〔2018〕24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继续开展减证便民,减少业务经办材料,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本市就业服务水平和能力,向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便利的公共就业服务,现就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业务经办有关材料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个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不再提交《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附件《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户口簿复印件;个人办理失业登记地变迁时,不再提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户口变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