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发放标准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由参保缴费年限、个人平均缴费工资和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积累额计算确定。

养老金一般按月发放,发放日由各地区养老金发放机构自行确定。通常情况下,养老金在当月15日前发放到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特殊情况下,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自然灾害等,发放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

养老金发放标准因人而异,需要根据参保缴费年限、个人平均缴费工资、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正常情况下,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即可领取养老金。特殊工种和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迟退休。

可以登录当地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携带身份证前往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可以办理养老金异地转递手续,将养老金转至居住地领取。具体流程可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如遇养老金发放延误,可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当地人社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将核实原因并及时解决问题。


养老金发放标准和时间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保机构应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待县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县社保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前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县社保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发放不成功的,县社保机构应及时会同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街道)事务所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县社保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