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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5周岁。已按原规定缴费至60周岁的参保人,可继续缴费至65周岁。

参保人可选择缴纳最低档、次低档或高档次。最低档缴费标准为672元/年,次低档为1344元/年,高档为2016元/年。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和经济情况合理选择缴费档次。

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社保缴纳平台等方式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缴费,也可委托用人单位代缴。

参保人员缴费满20年的,退休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慢性病门诊特定药品报销等。

已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补缴。补缴费用按补缴年份的缴费标准计算,并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户籍地不在重庆市,但在重庆市工作或居住的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在重庆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与本地居民一致。


,2009年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切实解决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下岗人员以及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为适应我市城乡统筹发展不断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现就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关于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