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公积金中心〔2018〕1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包括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官等,以下简称“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役军人在部队的缴存余额已转移到我中心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认可其在部队的缴存记录。连续缴存时间由部队出具的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上载明的最后一次连续缴存时间与在我中心的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缴存余额未转移到我中心的,连续缴存时间不合并计算。

二、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部队缴存的时间与在我中心缴存的时间之间不得有断缴月份。

三、退役军人在我市选择自愿缴存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者购房贷款申请指南》。

四、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本人转业(退役、复员)证、身份证明和部队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

五、其他业务按照我中心相关贷款政策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