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妥善处理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

四川省近日出台文件,对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省直机关和承担省级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已按照国家要求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实施

试点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试点期间,试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停止施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统一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缴费标准

试点期间,试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缴费由税务部门按月代扣代缴,财政部门负责足额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缴费部分。

待遇调整

试点期间,试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算调整,并按月发放。对试点前已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水平按照试点前规定继续发放。

其他问题

试点期间,试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加省级统筹,试点结束后纳入国家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原则和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政策规定,将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参保人员转移至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内参保人员”),转移至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外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企保制度”)。

二、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至机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则上应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当地原试点的基金结余和财力等情况,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1.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机保制度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其在原试点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其间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3.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下同)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发放原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原核定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但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待全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后按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