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2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8〕1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行,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

(一)贷款资格。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6个月内无提取记录),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凡申请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正常连续缴存至申请贷款的上一月。

(二)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不再受理职工家庭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包括异地贷款、夫妻双方);异地缴存职工只能在我中心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贷款额度。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保持70万元不变,夫妻一方(含单身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调整至50万元。异地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夫妻双方缴存、夫妻一方缴存、单身职工缴存)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