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在湖南省14个市州(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的城镇地区落户。
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二、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城市落户:
- 在城市稳定就业的;
- 在城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 在城市投资兴业并纳税满2年的;
-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其他条件的。
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三、落户程序
符合落户条件的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 向拟落户城市户籍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户籍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 户籍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将审批结果报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实施方案有效落实。
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共享申请人相关信息,提高落户审批效率。
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积极申请落户。
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已出台的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
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湘发〔2015〕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9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