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等有关事项通知
经研究,现就延长2023年度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征缴期限延长
原定于2023年12月31日截止的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2. 征缴标准不变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不变,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10元,市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50元。
3. 缴费方式
参保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
- 微信支付
- 支付宝支付
- 银行柜台/网银缴费
- 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缴费
4. 逾期缴费
参保人逾期缴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5. 参保保障
参保人在2024年3月31日前缴纳保费的,其参保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不变。未按期缴纳保费的,自欠费次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待补齐欠费后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 咨询和投诉
如有疑问,可拨打市医保局咨询电话:0317-2060191或各县(市、区)医保局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对经办机构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可拨打市医保局投诉电话:0317-2060194进行投诉。
沧医保字<2019>8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函<2019>128号)要求,现就我市2020年度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8日。集中征缴期后,除新生儿外,不再受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全年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人可以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冀时办”手机APP、便携式自助缴费终端等方式缴费;高校学生可以由学校通过虚拟户申报的方式缴费;偏远地区的缴费人,可以由代办员以现金方式代为收缴,代办员按照“双限”规定通过虚拟户申报的方式缴费;如需银行批扣的缴费人,可以和税务、银行签三方扣款协议,由税务机关向银行系统提供缴费名单,由银行系统直接扣款。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