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印发,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内容、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支付等方面内容。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2月28日废止。

保障内容

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基本照护、专项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交通补贴、居住环境改造等。

参保范围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参保人员年龄为18周岁至64周岁。

缴费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补助。

待遇支付

符合长期护理需求的参保人员,在达到一定照护等级标准且享受居家社区照护服务时,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待遇支付额度根据照护等级和服务类型确定。

保障期限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期限为终身。参保人员达到65周岁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但仍可享受保险待遇。

失能等级认定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经由市医保局统一组织的失能等级认定。失能等级认定将通过评估参保人员的身体机能、认知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


温政办〔201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健康温州建设,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温州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护险,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 推行长护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政策导向、资金筹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供给和承办工作,共同推进长护险制度建设。

(二)责任分担,保障基本。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责任分担,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待遇水平、缴费标准。

(三)统筹协调,分类管理。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独立,分类管理,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并协同推进养老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