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的政策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停止执行《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枣公积金字[2010]1号)中关于公积金贷款余额低于住房售价(评估价)30%可提取公积金的政策。

取消的政策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取消《枣庄市职工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枣公积金字[2011]10号)中关于职工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贷款申请人是否受影响?

此前已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原政策规定的职工不受影响,仍可按照原政策规定提取公积金;尚未提交贷款申请的职工,将按照新政策执行。

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政策,职工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缴存单位代扣代缴。

停止执行的政策对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认定有何影响?

停止执行的政策仅适用于公积金贷款余额低于住房售价(评估价)30%可提取公积金的政策,对其他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认定没有影响。

取消的政策对职工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何影响?

取消的政策意味着职工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这些政策的调整对职工有哪些影响?

这些政策的调整将影响职工提取公积金和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职工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合理安排资金规划。


市中心各科室、部门,各委托银行:

一、停止办理支付物业费和专项住宅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宣布失效,依据该文件办理的支付物业费和专项住宅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停止执行。

二、取消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一次办好”改革和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调查问题整改落实分工方案》要求,和省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规收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73号)文件要求,新发放公积金贷款,取消委托银行收取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中心委托银行已经收取的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全面进行清退处理。

三、取消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估价报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取消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手房估价报告。取消后,房屋价值认定标准按中心研究确定的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