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目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共同组成的贷款。

符合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同时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与30周岁的差额,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在20年以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在30年以内。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80%,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商业银行按照其贷款政策确定。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按照其贷款政策确定。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人选择,并在贷款合同中约定。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方式由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把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作为重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商品房时,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同时为其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而形成的特定贷款组合。

第三条 中心负责受理、审批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并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借款合同签订、委托发放和回收;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审批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并负责商业贷款的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和回收。经双方审核通过后为借款人办理抵押、放款等手续。

第四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协同完成。双方以《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方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组合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自愿选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购买本市现房或期房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规定的自然人,均可申请组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