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外购工作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国医保发﹝2022﹞60号)及省医保局相关要求,现就我市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优先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确保医保基金合理安全。

二、适用于外购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种类

根据省医保局下发的药品目录,我市经开外购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种类如下:(具体药品详见附件1)

三、外购药品报销比例

外购药品执行省定外购药品医保报销比例(详见附件2)

四、外购药品资金结算

外购药品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范围内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拨付至外购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资金结算参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相关政策执行。

五、外购药品定点零售药店

符合国家和省外购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医疗保障部门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网或其他公开方式进行确定和公示。

六、外购药品备案

患者外购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应先到定点零售药店备案,备案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购药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备案完成后,外购药品可执行相应医保报销比例。

七、外购药品监管

医保部门和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购药品的监管,确保外购药品使用合理、规范,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购药指定药店: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1号)、《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粤卫函〔2016〕985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和省特殊药品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药品外购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如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在本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等门特病种治疗,需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中的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等19种药物,而就诊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治疗所需药物的情况时,可依据当次治疗主诊医师处方(以下简称“外购药处方”)选择在我市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购药指定药店(以下简称“指定药店”)购买上述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保的相关政策进行报销,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相关指定医疗机构名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