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误工费: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发放,停工留薪期间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80%;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停工留薪期间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90%;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发放。交通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放。护理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至60%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年工资标准乘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年限发放。

工伤赔偿申请流程

1. 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向单位报告并及时就医;2. 单位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 社保经办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4. 工人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医疗证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等级划分

工伤等级分为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工伤等级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不同等级的工伤赔偿标准不同,一级伤残的赔偿金额最高,十级伤残的赔偿金额最低。

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10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数额和发放时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工伤鉴定流程

1.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 社保经办机构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结论;4. 工人凭鉴定结论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异议处理

职工对工伤认定或工伤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具有强制约束力。


北京工伤赔偿标准2013

北京将自2013年1月起上调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此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方案,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均有所上调,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将增加340元,二级伤残320元,三级伤残300元,四级伤残280元。

方案还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障碍等不同,伤残等级也不相同,一级伤残为最高等级。调整后,北京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将由目前的月人均2799元,调整为3092元。
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将上调,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由原先的1626元调整为1776元。生活护理费也将作调整,将待2012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下面为大家介绍2015年北京工伤赔偿标准相关政策。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4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80元,二级伤残360元,三级伤残340元,四级伤残3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1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