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新增技师高级技师社会保险补助实施细则

第5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的50%予以补助。补助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6条

社会保险补助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将社会保险补助资金拨付至人社部门指定账户。

第7条

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补助的审核和发放。符合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人社部门于6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其指定银行账户。

第8条

社会保险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技师、高级技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助:(1)不再从事技术工作;(2)不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标准;(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励技能人才不断提升技能,加快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南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南宁市新增技师高级技师社会保险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 宁 市 财 政 局

2018年12月20日

南宁市新增技师高级技师社会保险补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励技能人才不断提升技能,加快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进一步做好新增技师高级技师社会保险补助审核发放工作,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南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两类高技能人才,可以获得技师高级技师社会保险补助(以下简称“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