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办法

为健全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分散农业保险因大灾导致赔付集中、给农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法》和《上海市农业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基本原则

本办法坚持权责一致、风险共担、分散风险、保障民生的原则。鼓励保险公司依托自身资源和市场机制分散风险,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多层次分保、相互保、风险管理等措施分散风险。

分散机制

上海市建立以再保险和大灾保险分保为基础,结合相互保和风险管理手段的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适当的风险分散机制。

再保险分保

上海市农业保险再保市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在上海市农业再保险市场选择再保险分保机构。再保险分保费率由再保险分保机构根据风险状况、分保合同约定和再保险市场行情确定。

大灾保险分保

上海市设立大灾保险基金,用于对遭受大灾的农业保险标的提供大灾救助。大灾保险基金由市级财政划拨资金建立。大灾保险分保由市级农业保险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推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现将《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2019年8月21日

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高本市农业大灾风险保障能力,构建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通过财政补助、保险参与、再保介入等市场化手段,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政府等各方共同参与抵御农业大灾风险,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和保障补偿功能,构建各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适用于在上海地区经营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农业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大灾,是指由于遭受台风、特大暴雨、重大病虫害(疫病)等不可抗拒灾害,造成农业保险机构在某一公历年度相关种植业类、养殖业类、种源类等涉农类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超过90%的风险情况。

三、大灾分散方式

本市鼓励农业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等方式分散大灾风险。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