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

根据通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8年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标准进行了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标准从原420元调整为490元,可缴存额为490-3000元。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标准从原420元调整为530元。

缴存基数规则

缴存基数为职工上月实际工资。职工上月实际工资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基数缴存;职工上月实际工资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高缴存基数缴存。

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即从2018年5月工资开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调整原因

本次调整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收入增长情况、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状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的,旨在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

影响范围

本次调整涉及所有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异地贷款职工等。

缴存方式不变

本次调整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职工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委托扣缴、自主缴存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调整株洲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最低缴存标准的通知

株金管委办〔2018〕17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株洲市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株人社发〔2017〕5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调整为: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580元(每年以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