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相关行政规范文件修改废止政策解读

为了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南宁住房公积金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

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四项内容: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优化提取流程;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降低购房门槛;三、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行为,防止违规套取;四、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废止的主要内容

本次废止的文件主要有两项:一、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公发[2010]11号);二、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南公发[2017]20号)。

问答

问: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有哪些完善?

答:本次修改完善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优化了提取流程,明确了提取条件、材料要求和办理时限,简化了提取手续,提高了提取效率。

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有哪些调整?

答:本次修改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降低了购房门槛,放宽了贷款年龄限制,增加了贷款额度,优化了贷款流程,提高了公积金贷款的便捷性。

问: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行为有哪些规范?

答:本次修改规范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行为,明确了归集范围、提取条件和使用范围,防止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

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哪些优化?

答:本次修改优化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了服务效率,简化了业务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了服务意识,提升了公积金管理的整体水平。

问:有哪些文件被废止?

答:本次废止的两项文件分别是南公发[2010]11号和南公发[2017]20号,废止后,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为做好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清理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清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78号)要求,管理中进行文件清理及自查,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印发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该文件起草说明如下:

起草背景

按照我市清理涉及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我管理中心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材料进行自查和梳理。经梳理,发现部分事项要求提供的材料涉及“证明”字样,但实际并非“证明”,而是职工自身在实际生活或工作中已持有的凭证、文件、证件,例如结婚证、户口本等婚姻、户籍关系材料,工作证、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材料。

这些材料不是职工为了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而特别到某部门开具的证明,因此不属于“证明”事项。由于部分文件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材料在表述上不够规范和严谨,将“某某材料”表述为“某某证明”,产生了歧义,因此,管理中心对照清理标准,纠正不恰当表述,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条文进行修改。同时在此次清理过程中,对部分业务已取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主要内容

(一)对《关于印发〈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南公积金通〔2010〕6号)的修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