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发〔2019〕2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我省社保待遇调整机制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水平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我们提出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9元、140元、132元、124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257. 25元的,增加到3257. 2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16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9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627. 5元的,增加到2627. 5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32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