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在内地上班或居住,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但如果在港澳台地区享有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得重复享受内地的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范围包括在内地就业、经商、投资、求学等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具体包括:在内地就业或经商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学超过一年的港澳台学生;在内地居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港澳台居民。

港澳台居民可通过工作单位或自行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应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港澳台居民未实现就业的,可自愿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缴费。

港澳台居民的缴费基数由其上一年度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或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港澳台居民自愿缴费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实际工资性收入任意选择缴费基数。

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后,可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大病保险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伤残补助金等。

港澳台居民退出内地社会保险后,可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一次性待遇领取。具体办理方式和待遇领取标准由相关规定确定。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社部、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同志就《暂行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有关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

随着内地(大陆)经济迅速发展、港澳与内地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两岸人员往来日益密切,到内地(大陆)发展的港澳台居民人数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其中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的港澳台居民而言,能否同内地(大陆)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成为他们关心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港澳台相关人员通过多种渠道提出诉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回应港澳台居民关切,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我们启动了《暂行办法》的制定工作。制定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反复听取各方建议,特别是多次听取港澳台有关机构和组织、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港澳台资企业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暂行办法》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近日颁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