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主要特征包括:

自愿性

投保人是基于自身意愿和判断向保险人投保,不受任何强制或胁迫;保险人也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承保,不存在强制投保或承保义务。

双务性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按时缴纳保费等义务;保险人负有依约承保、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赔偿等义务。

风险转移性

保险合同的核心功能在于将投保人面临的特定风险转移至保险人,投保人通过缴纳保费,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转移给保险人。

概率性

保险合同建立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基础之上,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和保险费率设定保险费,以期在保险期限内的事故发生率和保险费收入基本平衡。

补偿性

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投保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额一般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价值确定,不具有营利性或投资性。

人格性

保险合同通常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姓名订立,具有很强的人格性,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般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密切相关。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介绍如下:

保险合同独有的特征: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与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

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