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函〔2015〕11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2015〕167号)文件精神,为减轻肺结核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结核病防治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纳入门诊大病待遇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肺结核门诊专科诊疗服务涵盖范围

肺结核门诊专科诊疗服务涵盖由结核病专科医院、指定的综合性医院按照肺结核诊疗规范对具有肺结核诊断依据的患者提供的门诊诊疗、检查、化验、治疗、康复等服务。

享受门诊大病待遇条件

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持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我市居住满1年,且在国家规定的五种肺结核治疗方案内的患者。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纳入门诊大病待遇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住院大病待遇和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报销,各参保人按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规定个人自付部分予以支付。

报销流程

患者在符合条件的肺结核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肺结核门诊专科)就诊,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外地户籍患者),医院按照规定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并报销。

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深人社规〔2018〕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深卫计公卫〔2018〕1 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参保人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 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