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见习对象

具有池州市户籍,18至40周岁,未就业的高中、中职、技工院校、高等院校等各类学校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应为池州市范围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且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见习岗位

见习岗位应符合见习对象专业和技能,与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相一致,具备一定的技能性、实践性和操作性。

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期间,见习对象可根据需要进行轮岗见习,但轮岗岗位应与见习目标相符。

见习待遇

见习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见习对象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指导、见习津贴以及社会保险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见习管理

见习管理工作由池州市人社局负责,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具体实施。见习单位、见习对象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见习工作顺利进行。

其他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青年见习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见习对象创造良好的见习环境,促进其就业创业。


池人才〔2019〕13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部,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政治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局,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政治处,市直有关单位,市本级就业见习基地: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08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市本级青年见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本级就业见习基地提交《池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每人可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二、见习时间

2019年1月开始实施,青年见习时间是3-12个月。

三、申报见习基地

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市直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党政机关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设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建全,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为见习人员购买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月打卡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

申报单位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办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