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做好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关于做好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针对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

企业职工自愿申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2.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
3. 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养老金的;
4. 已领取养老金但符合补缴条件的。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范围

企业职工可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范围为:
1.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可补缴至其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前一个月;
2.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可补缴至其退休之日前一个月;
3.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可补缴至其退休之日前一个月。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式

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为: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一次性补缴是指企业职工一次性缴纳全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期补缴是指企业职工分期缴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

企业职工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为:单位缴费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之和。单位缴费部分按补缴企业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个人缴费部分按补缴企业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计算。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流程

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流程为:
1. 企业职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的补缴申请,符合补缴条件的,核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
3. 企业职工按照核定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的方式缴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企业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山西省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5%的利息补贴;
2. 分期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3%的利息补贴。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

(一)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附)的60 %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二)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执行。

三、补缴工作流程

办理补缴时,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原参保缴费情况等)认真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四、个人账户和指数记录

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账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6或1.0 ,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五、后延缴费等问题

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企业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是我省进一步关注民生,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制定工作落实方案,精心组织,细化工作流程,确实把好事办好。

(二)严格执行政策。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补费政策规定。要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督促有欠费和断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补齐欠费。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按政策和流程操作。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让参保单位和个人了解政策规定,积极解决欠费和断保问题。要正确解读政策,加强舆论引导。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