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须知
参保人可在居民医保门户网站(网址:www.urumqiyibao.com)、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自助办事终端、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经选定后,如确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可在距参保年度结束前45天内再次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在任一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可通过以下方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录门户网站,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选择”菜单,按提示操作即可;拨打社保服务热线12345按“9”选择社保医保类服务,通过人工电话选择;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自助办事终端进行选择。
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后有什么限制?
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后,在该年度内参保人只能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能跨机构就医;特殊情况,确需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经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参保人跨机构就医不便产生的相关损失,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以下情况下,参保人可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户籍变更;参保人住所或工作单位变更,导致就医不便;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吊销或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以及其他影响参保人就医的特殊情况。
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有什么要求?
参保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距参保年度结束前45天内办理,否则变更申请不予受理。参保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应持本人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也可通过门户网站或自助办事终端办理。
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后有什么影响?
参保人在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后,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由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变更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仍由变更前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5〕177号)要求,现将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医保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选择首诊医疗机构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必须在选择的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的,执行“分级转诊和双向转诊”的就医原则。未经批准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首诊医疗机构类型
城乡居民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类型有四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方式
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作变更,在集中变更期外,确因住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需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由各分局专人审批后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变更)手续。
(二)参保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在区(县)社保分局,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变更)手续。
(三)参保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的个人网厅平台直接选择(或变更)。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方式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可查询本人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