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参保人员需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登记表》,提交身份证、户口本、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

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具体金额由社保机构核定。缴费可按年度、半年或按月缴纳。

个人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普通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等费用。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类型和用药目录而有所不同。

个人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可凭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异地就医备案函或转诊单,在异地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费用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个人参保人员的医保账户用于支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特定病种药品费用、家庭共济费用等。医保账户余额可查询、提现或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个人参保人员年满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的费用,就能享受终身医保待遇。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参保登记

(一)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接续)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在参保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