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公积金委<2019>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以及我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根据宣城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度宣城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8896元,即月平均工资为6575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725元,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2367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4734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年度宣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