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缴存公积金,但未办理贷款业务,能否提取公积金?

可以。已缴存公积金但未办理贷款业务的职工,在符合提取条件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2. 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红河州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符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等。

3. 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购房合同或发票、住房信息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根据提取类型而异。

4. 提取公积金的流程是什么?

职工可以通过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手机客户端或到指定网点申请提取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后,公积金将汇入职工公积金账户。

5. 提取公积金额度是多少?

职工可提取的公积金额度以职工缴存金额和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不同提取类型有不同的提取限额。

6. 提取公积金会影响贷款额度吗?

职工提取公积金后,公积金账户余额会减少,可能影响后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7.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但尚未还清,能否提取公积金?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但尚未还清的职工,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余额。


按照住建部《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建金服函〔2018〕49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合规性清查的通知》(云建金〔2018〕48号)精神,现对我州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修缮贷款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红房资〔2015〕48号)第五条“推行修缮贷款政策”及《关于印发〈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住房修缮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房资〔2015〕49号)文件同时废止。6月15日起不再受理修缮贷款申请,已受理的按原规定审批办结。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允许申请贷款”政策调整为“职工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允许申请贷款”。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暂停执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二)暂停执行家庭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提取;

(三)调整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条件,由单位负责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职工向异地转入中心(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销户提取。

上述政策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