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保条件

1.资格条件。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40元,农村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95元),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书面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居住地应当是有固定居所且连续居住3个月(含)以上的住地。连续居住不到3个月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未居住在一起的,其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居住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7)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

(8)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5)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