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市级统筹实施后,参保人员的待遇有何变化?

答:参保人员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支付范围不变,但统筹层次由县级提高至市级,待遇保障水平更加均衡。

问: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比例是否调整?

答:市级统筹实施后,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工资收入的2%,不增加职工个人负担。

问: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方式有何改变?

答: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市级统筹基金报销;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市县两级统筹基金报销。

问:异地就医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需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可享受市级统筹基金报销,报销比例和范围与本地就医一致。

问: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的医保卡是否需要更换?

答:市级统筹实施后,参保人员的医保卡无需更换,原有医保卡可在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使用。

问:参保人员如何查询个人医保账户信息?

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荆州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荆州市社保经办服务厅、定点医疗机构等渠道查询个人医保账户信息。

问:市级统筹实施后,异地务工人员如何参保?

答:异地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在荆州市居住或工作地的规定参保,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荆政发〔2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3月26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30日

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和抗风险能力,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原则:筹资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收定支、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收支两条线管理;分级经办、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平稳过渡;统筹协调各类制度并相互衔接。

第四条三项保险市级统筹严格执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服务管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决算”服务管理标准。

第二章统筹内容

第五条统一政策标准。统一三项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水平、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政策。建立与职工工资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挂钩的筹资缴费标准、待遇水平。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