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公积金委〔2020〕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精神和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豫建金〔2020〕8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允许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允许企业停缴住房公积金

当我市疫情严重或较严重时,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也可以停缴。继续缴存的,缴存比例在12%以内自主确定;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充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

企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与职工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

四、实行容缺办理机制

对企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容缺办理机制。企业可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先行备案,待疫情解除后,再依法依规完善补充申请、审批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