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答:在苏州市城区常住且无正式工作单位,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或其他灵活就业形式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

2.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保哪些社会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3.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社会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或线下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

4.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哪些参保待遇?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在享受参保待遇方面与缴费职工同等待遇,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工伤保障等。

5.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是否可以中断?
答:可以中断。灵活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缴纳社保费用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中断参保,中断期间不受参保年限影响。

6.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是否可以补缴?
答:可以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参保或中断参保的,可申请补缴已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7.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遇到问题如何处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遇到问题,可致电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热线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工作人员将提供相关解答和服务。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的要求,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

(一)本省户籍;

(二)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

(三)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登记地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等方式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