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出台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稳定经济增长,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规范和适当降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发布之日起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缴存比例调整后的新缴存比例。

调整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不适用于省直住房公积金试点征收单位,不包括省直住房公积金试点征收范围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单位缴存比例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5%至12%调整为3%至8%。单位和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调整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5%至12%调整为2%至7%。职工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住房消费需求,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自己的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缴存比例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不变。即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按照职工本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月均1.4倍确定。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规范和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区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玫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7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人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4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各公积金中心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核单位降低比例和缓缴申请,确保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的有效性.有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可派员参加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会议,现场监督表决流程和结果。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