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的权利,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参保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部属驻厦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