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缴费筹资标准调整

为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健康需求,经省政府同意,从2017年起,调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筹资标准,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50元。

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逾期未缴费的,暂停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缴费可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网银等方式;线下缴费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代征网点缴纳。

缴费对象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对象为具有城镇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应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筹资标准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待遇保障

缴纳城镇居民医保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障等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大病保险待遇包括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报销;生育保障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


一、参保范围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校的学生和少年儿童,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预缴办法

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城镇居民应在参保缴费所属乡镇(社区)预缴2017年度个人缴费。从2017年开始,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预缴下年度个人缴费。

三、筹资标准

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普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7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90元,市县财政补助30元。

(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个人不缴费,由县民政局负责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150元;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个人缴费105元,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45元。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县残联从残疾人保障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0元,由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

(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费100元,由县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50元。

(五)各类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费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