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解读

为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住房消费需求,芜湖市调整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调整内容

1. 调整缴存基数:缴存基数由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改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性收入年平均数。上年度工资性收入年平均数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12个月。

2. 调整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由5%提高至12%;单位缴存比例仍为8-12%。

适用范围

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缴存基数计算示例

职工2019年度工资收入为12万元,按月工资1万元发放。职工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0万元÷12个月=8333.33元。

职工缴存比例计算示例

职工缴存比例为12%,职工2020年度每月应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为8333.33元×12%=999.99元。

单位缴存比例计算示例

单位缴存比例为10%,单位2020年度每月应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为8333.33元×10%=833.33元。


2020年6月1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房金中心〔2020〕15号),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依据目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的核定:

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芜湖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8161元测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9540元(78161元÷12月×3倍),若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9540元时,缴存单位应以19540元作为缴存基数上限,较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17448元增加2092元;2020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4690元(19540元×12%×2),较2019年度上限4188元增加502元。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的核定:

若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芜湖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时,缴存单位应以1380元作为缴存基数下限核定2020年度职工缴存基数;2020年度月缴存额下限为138元(1380元×5%×2),与2019年度下限相同。

3、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9年度一致,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此次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具体可登录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汇缴专栏查阅办理流程。

三、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工作任务

1、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2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及时办理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原则上在7、8两个月完成,2020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