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养老金受益人群的权益,青岛市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调整对象

在青岛市参保缴费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我市居住的城乡居民。

调整幅度

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上年度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增加40元/月。调整后,2023年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20元/月。

补发差额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放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调整后的标准存在差额的,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通过原发放渠道为养老金受益人补发差额。

个人账户划入

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照青岛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50%计算。调整后,在青岛市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2023年度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3498元。

缴费基数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5200元/年。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愿选择高于或低于5200元/年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发放

调整后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于2023年1月23日起,由各区市社保中心统一发放至养老金受益人的社保卡账户。


青人社发〔2018〕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8元,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168元。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贴)与各区(市)财政按5:5比例负担。其中,市财政对平度市和莱西市地方负担部分再给予50%的补助。

各地应当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