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终止执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潍政办发〔2022〕16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3月1日起,暂停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15个百分点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1个百分点的政策。

自2023年3月1日起,恢复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方式。已申请阶段性延长还款期的职工,自2023年3月1日起,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恢复还款。

自2023年3月1日起,暂停实施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最低缴存额部分不计入逾期记录的政策,缴存职工应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2023年3月1日起,暂停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住建部和省、市政府的安排,我市出台了有关应对疫情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6月30日。在此温馨提示您:

1.因疫情影响缓缴的缴存单位,2020年7月1日起缓缴自动解除,缴存单位应恢复按月缴存。在恢复正常缴存的同时,需足额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2.因疫情放宽的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有效期,自2020年7月1日起恢复按正常政策执行。

3.缴存单位未按规定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的,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视同连续缴存。

4.属于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工作者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7月份一次性偿还所欠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提交《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免责认定表》,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认定后,调整其逾期和征信记录并返还罚息。

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