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规定

为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①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已低于16%;②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在12%以上。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管理中心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缓缴还款

获得缓缴批准的单位,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单位需按时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在3个月内补缴已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

降低缴存比例

获得降低缴存比例批准的单位,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6%。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需按调整后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恢复正常缴存比例后,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已降低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

其他规定

申请单位如未按时补缴缓缴或降低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追缴本金和利息。同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加快缓缴住房公积金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效率,根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及《省住建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琼建金[2016]20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2.《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

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琼建金[2016]203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5.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五次全体会议纪要。

三、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对象

(一)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在2%-4%的范围内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三)单位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注意事项

(一)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的,调低后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现行缴存比例的三个百分点,多次调低比例的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