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规定,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已经开设个人账户的职工进入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釆用个人账户转移方式,不得重复开设个人账户。单位应当及时为离职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拒不办理的,职工可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职工有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应当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二、简化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一)个人账户调出

单位办理5人及以上批量调出手续的,分中心(办事处)不再另行审批,按照5人以下调出流程审核办理。

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调出手续的,只需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以及工作变动证明,到分中心、主城区银行经办网点办理,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职工工作变动证明可为调令、调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等任意一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