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时间

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核定基数的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均须参加本次缴存基数核定工作。

核定基数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上年度工资性收入实际发生额计算确定。具体办法依照《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执行。

异议申报

单位和职工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确认单位和职工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单位未及时核定的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核定并报送缴存基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虚报缴存基数的后果

用人单位虚报缴存基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即1月-12月)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统计口径计算。

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50857元,市人社部门规定的2018年度职工最低年工资标准为16560元。因此,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12714元,最低下限为1380元。

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对申报的月工资基数负责,不得超标准计算。

二、缴存比例

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50元(单位、个人合计),下限为138元(单位、个人合计)。

四、缴存基数核定及执行时间

缴存基数核定时间: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31日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

五、有关事宜

(一)各缴存单位在做好年度基数核定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